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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2104MB164721XH/201308-00002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人民政府 文      号 牙政字 〔2013〕166号
成文日期 2013-08-10 公文时效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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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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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政字〔2013〕166号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人民政府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印发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规范性文件制定和

备案监督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规定》已经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YGB-2013-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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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0日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和规范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政府令1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驻牙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域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公布、备案、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分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原则,用简明准确的文字对需要强调规范的事情进行表述,切忌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中大量摘取罗列。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规范性文件一般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等。

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使用“决定”、“公告”、“通告”、“通知”等名称。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第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强或者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可以委托相关专家、组织起草。如有必要法制机构可以指导起草并参与调研论证工作。

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起草。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调研论证。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有关组织和公民对其有重要意见分歧的,应当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举行听证会。

向社会公布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纸、电视等有利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5日。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对存在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说明、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政府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在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后,批转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起草的简要过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发。

法制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经法制机构审查,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规定的,提出经审查同意的意见。

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向制定机关办公厅室或者起草单位提出建议:

(一)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者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明显不合理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未经调研论证、未广泛征求意见,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建议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三)有关部门对主要内容争议较大,尚未协商一致的,建议起草单位协商一致;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送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后请求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并依据其意见进行修改。

第三章 公布与解释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通过的,应当提请制定机关集体审议。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制发单位的统一文号发布,发布之前要在制发单位的法制机构领取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当地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确有必要延长有效期的,重新发布实施,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得延长有效期。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

第四章 备案与审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政府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向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二)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份;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两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五)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5日内予以备案登记;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

(四)是否适当;

(五)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对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内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制发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责令纠正;

(二)规范性文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制定程序的,制发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责令补正程序后重新发布;

(三)与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冲突的,进行协调;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可以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属于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也可以向制定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第二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而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撤销或责令改正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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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