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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调整《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8 17:27 浏览: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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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住建局:


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对《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试行)》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呼住建审批〔2019〕9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8日


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到实处,提升审批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9〕24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是指由两个或多个单位和部门成立联合抽查组,按照检查计划、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对相关事项及检查对象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的事中事后监管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方案应当遵守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涉及的并联办理、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事项。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四阶段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各自阶段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管理,以及联合抽查的统筹、组织、协调等工作。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开展联合抽查活动。

根据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推进情况,可以适时扩大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

各旗(市区)应当比照市级确定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范围及依据发生变化的,由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并报牵头单位备案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检查内容、抽查对象等。

第八条  联合抽查的抽查范围为全市正在审批和正在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联合抽查采用“双随机”的工作机制,被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均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第十条  牵头单位和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每年初应分别制定年度联合抽查计划,确定全年的监管重点。联合抽查的随机抽取比例根据每年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发起联合抽查前,联合抽查的发起部门应与相关参与部门会商,形成具体的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统筹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联合抽查的方式应当以现场检查为主,并利用资料检查、网络监测等手段进行检查。

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作为联合抽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  联合抽查组应当依法开展工作。被检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被检查对象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过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抽查活动应当于联合抽查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监督检查项目和检查结果,于检查活动完成后,通过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并同时报联合抽查发起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联合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检查结果,由具有管辖权的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依法处理,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作为被抽查对象行政处罚信用信息,通过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公示;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对被抽查对象的检查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建设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联合抽查组成员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歧义的,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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