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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调整《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8 17:26 浏览: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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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住建局:


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对《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呼住建审批〔2019〕6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8日



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印发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9〕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相关市场主体、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阶段中的各部门提供的失信信息推送发改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发改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应向工程系统推送项目单位的信用信息。发改、住建等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示工程建设项目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四条  各牵头负责单位组织各部门开展“双随机”联合抽查,并负责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条  各部门要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依标准认定失信主体、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章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第六条  各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日常监管主要形式,牵头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和抽查事项清单,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各部门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市场主体、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同时要加强对旗市区部门的工作指导。旗市区政府要统领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平台,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细则、检査结果等信息,并做好抽查的事前事后公开工作。

第九条  各阶段牵头单位组织各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各部门要按时向牵头单位报送“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和检查人员信息,按检查计则派遣检查人员参与联合抽查,及时反馈抽查结果。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事项也要列入抽查范围。

第十条  各部门抽查检査中发现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失信主体管理

第十一条  对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进行建设行为;

(四)未按承诺时限补齐补正申请材料;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等情形;

(六)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审批要求,行政审批被撤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八)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九)符合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各部委已施行的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的有关情形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失信主体、失信从业人员名单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一)失信主体名称(姓名);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三)失信情形;

(四)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

(五)列入机关;

(六)列入日期及名单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市相关部门应当依职责制定本系统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失信行为的列入情形、工作程序、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失信主体名单由市级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列入决定告知被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并将失信主体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通过呼伦贝尔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呼伦贝尔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认定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明确信用修复的方式和途径。失信主体经修复信用,符合失信主体名单移出标准的,可向认定机关申请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材料包括: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申请撤销行政处罚信息的函;

(五)认定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认定机关通过失信主体的移出名单申请,或失信主体的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应当及时将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并将移出信息通过呼伦贝尔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呼伦贝尔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后,各部门应当自移出之日起,停止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法律法规或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各部委已施行的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各部委已施行的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及己纳入《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奖惩措施目录》的惩戒措施外,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失信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失信主体对列入、移出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审批部门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相关规定向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机关或惩戒措施的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旗市区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失信主体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可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旗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内部管理,严格各环节的审核程序,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惩戒措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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