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对《呼伦贝尔市住建局牵头部门负责、审批协调、跟踪督查督办实施方案(试行)》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印发<呼伦贝尔市住建局牵头部门负责、审批协调、跟踪督查督办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呼住建审批〔2019〕19号)同时废止。
呼伦贝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23日
呼伦贝尔市住建局牵头部门负责、审批协调、跟踪督查督办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43号)、《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19〕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牵头部门
第三条 旗(市区)住建局为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跟踪、协调、督办工作。
第四条 施工许可阶段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包括住建局局属部门(档案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人防部门、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公安部门、受委托的消防审查机构等。
第五条 施工许可阶段审批涉及并联办理事项主要包括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条件审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消防设计审查、城镇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公安部门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受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施工图审查。
第六条 竣工验收阶段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包括发改部门、住建局局属部门(档案部门、消防验收部门等)、档案管理部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民航机场单位等。
第七条 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住建部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住建(档案部门)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发改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档案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安全部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呼伦贝尔(民航监管部门)机场净空验收等。验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专项验收,并配合完成联合验收其他工作。供水、供电、排水、通信、热力、燃气等专业服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联合验收及配合工作。
第三章 审批协调
第八条 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遇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向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协调(申请协调主要内容:项目总体概况、遇到的问题及基本需求等)。对于建设单位反映的问题,牵头单位做到“第一时间接待受理、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及时协调解决。
第九条 牵头单位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应会同政务服务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协调。
第十条 需要通过会议解决的问题,牵头单位、政务服务局按照职责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协同推进协调会议。
(一)政务服务局负责协调工作的统筹,为协调工作安排会议场地,协助做好会议保障。
(二)牵头单位或政务服务局负责会议主持,各参会部门指派相应的人员参加协调会议,并针对问题确定解决方案。
(三)会议主持单位负责会议纪要的撰写,会议纪要由各参会人员会稿,经会议主持单位签发后,发送给申请单位。
(四)相关责任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形成的意见按要求限时办结,并向牵头单位或政务服务局反馈。
第十一条 牵头单位会同政务服务局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后无法解决的问题,由牵头单位梳理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协调。
第十二条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主动服务,建设单位可在施工许可阶段之前、竣工验收阶段之前进行工作对接,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开启绿色通道,由牵头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点对点服务,加快办理。
第四章 跟踪督查督办
第十四条 牵头单位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对审批、协调、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实际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督办。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负责对施工许可阶段审批单位、竣工验收阶段验收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若发生施工许可阶段审批单位、竣工验收阶段验收部门未按要求时间完成相关工作的,牵头部门责令其解释说明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送市政府,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第十七条 提醒催办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在办结时限前1-2个工作日,对施工许可阶段审批单位、竣工验收阶段验收部门进行亮灯提醒催办,办结时限内未按时上报审批结果或验收意见且无合理原因的视为工作未完成,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记录并进行二次督办。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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