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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40116051959/202308-00008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检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8-10 发布日期: 2023-08-10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检查
发布时间:2023-08-10 11:39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