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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40116053123/202310-00032 组配分类: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0-08 发布日期: 2023-10-08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10-08 15:5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管局
序号 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 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备案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 市场主体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 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报送年度报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的活动的 及时改正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8 电子商务经营者或电子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9 电子商务经营者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0 电子商务经营者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3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禁止的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三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5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6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 及时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7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及时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8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 及时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9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的;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未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的;未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 及时改正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0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1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2 广告主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3 未在广告中标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4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5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仅未载明许可证书号,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6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7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且在有效期内,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条   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8 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未注册的商品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9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0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及时改正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1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特殊食品除外)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2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 及时改正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3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及时改正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4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5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及时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6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及时改正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7 食品标识上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的内容的 及时改正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8 食品标识上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 及时改正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9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0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 年。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4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5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6 食品小作坊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 及时改正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台账保留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数量、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食品应当附带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
(五)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食品添加剂存放在单独的设施中;
(八)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离,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九)保持运输食品的车辆和装卸食品的设备、容器清洁卫生,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7 食品摊贩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及时改正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容器;
(二)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无毒、无害、清洁卫生;
(五)销售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
(六)购进食品的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8 食品摊贩违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及时改正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现做现售、提供餐饮服务的摊贩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二)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符合食品卫生条件;
(三)使用的餐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
(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五)食品经营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9 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0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3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 及时改正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4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 及时改正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5 棉花经营者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的;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
  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6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的 及时改正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四)伪造、冒用质量标志或者其他质量证明文件的;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  在公益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7 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学生服。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学生服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学生服进行检验。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学生服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8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0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1 建设单位未向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或者电梯使用标志的 及时改正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六)建设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使用的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向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或者电梯使用标志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2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 及时改正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乘客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应当满足电子记录故障、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应急救援的需要。
《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配备电梯远程监测和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3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4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5 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6 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三条 认可机构应当在公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完成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评审,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定,并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可机构应当确保认可的客观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对认可结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7 认证机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8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及时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9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及时改正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0 认证机构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 及时改正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1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及时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2 未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及时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3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 及时改正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4 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及时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5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及时改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6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7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8 集市主办者未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的,未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 及时改正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9 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及时改正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
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80 未依法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或者未依法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81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未标注净含量的 及时改正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82 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及时改正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83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的 及时改正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84 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的 及时改正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85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 及时改正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86 使用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未依法向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未保证定期检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使用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保证定期检定。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87 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按量结算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保证量值准确,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贸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88 生产预包装产品未依法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
(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
(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
(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89 系统成员未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或者未依法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90 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91 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未依法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92 商品销售者未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的;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
  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