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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40116053123/202310-00031 组配分类: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场监督管理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0-08 发布日期: 2023-10-08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场监督管理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3-10-08 15:5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5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6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7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8 明知属于无照 经营而为经营 者提供经营场 所,或者提供 运输、保管、 仓储等条件的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9 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 商品或者与他 人存在特定联 系的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 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一)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 、社会组织名称
 (包括简称等) 、姓名 (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三)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 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
 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 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 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0 直销员未按规定向消费者推 销产品的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
 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 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 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
 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 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1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
 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
 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 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 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 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 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2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 的市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 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3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行为的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 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 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4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5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且危害后果轻微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计量法》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6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存在以下一种情形,且危害后果轻微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7 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8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未显著、清晰表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19 对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0 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存在以下一种情形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的;3.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4.及时改正的;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7.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应当在广告中显著标识,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识别,并应当在视频广告中连续展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在广告中明确标明应当标明的内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广告法》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