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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40116053123/202309-00030 组配分类: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药品经营领域行政处罚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15 发布日期: 2023-09-15
药品经营领域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9-15 09:19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000 295 对化妆品标识未清晰标注化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标识未清晰标注化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化妆品标识未清晰标注化妆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处罚
1001 296 对违反化妆品使用说明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化妆品使用说明要求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违反化妆品使用说明要求的处罚
1002 297 对化妆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化妆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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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298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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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299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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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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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1023 318 对药品的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
第九十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的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1027 322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代理销售人员擅自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代理销售人员擅自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销售人员不得擅自存放药品或者进行现货销售活动。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代理销售人员擅自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业药师、驻店药师在两个以上药品经营企业从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代理销售人员擅自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没有查验相关材料,或者药品代理销售人员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与其进行药品购销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代理销售人员擅自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的处罚
1028 323 对未经批准设立药品专柜或者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药品专柜或者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范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设立药品专柜或者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业药师、驻店药师在两个以上药品经营企业从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代理销售人员擅自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没有查验相关材料,或者药品代理销售人员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与其进行药品购销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未经批准设立药品专柜或者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范围的处罚
1029 324 对在药品交易会现场及周围从事现货购销活动和发放虚假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条 禁止在药品交易会现场及周围从事现货购销活动和发放虚假广告。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在药品交易会现场及周围从事现货购销活动和发放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业药师、驻店药师在两个以上药品经营企业从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代理销售人员擅自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没有查验相关材料,或者药品代理销售人员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与其进行药品购销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在药品交易会现场及周围从事现货购销活动和发放虚假广告的处罚
1030 325 对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对药品产生污染、影响药品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境,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影响药品质量。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本)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对药品产生污染、影响药品质量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业药师、驻店药师在两个以上药品经营企业从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代理销售人员擅自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没有查验相关材料,或者药品代理销售人员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与其进行药品购销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调配药品的工具、包装材料、容器和工作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对药品产生污染、影响药品质量的处罚
1031 326 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未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少于三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当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未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少于三年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业药师、驻店药师在两个以上药品经营企业从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代理销售人员擅自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没有查验相关材料,或者药品代理销售人员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与其进行药品购销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未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少于三年的处罚
1032 327 对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雇佣患有传染病或者有疑似传染病以及患有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有疑似传染病以及患有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保管、养护、验收、调配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国家规定应当取得专业资格的,从其规定。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市场监督管理局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雇佣患有传染病或者有疑似传染病以及患有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业药师、驻店药师在两个以上药品经营企业从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假药、劣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派的代理销售人员擅自进行现货销售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没有查验相关材料,或者药品代理销售人员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与其进行药品购销活动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现在最火的赌钱软件戏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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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328 对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的未做拆零记录、未保留原最小包装物和药品说明书、拆零后的药品包装物表面未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 、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本)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36号公告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调配药品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的,应当做好拆零记录,并保留原最小包装物和药品说明书至销售完为止。拆零后的药品包装物表面,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 、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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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进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行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吊销许可证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处罚,致使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受到损害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 听证的;
8.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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