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广大市民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努力建设和谐宜居的文明城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共同维护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力整治广告牌匾。市区主要街巷和公共场所严禁乱涂乱画、乱贴乱写“小广告”、私自张贴非公益广告等宣传品。所有户外广告、招牌、门头牌匾必须依法审批、规范设置、定期维护。
二、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临街商场、门店一律不准占道经营和店外堆放物品。城市主次干道严禁游商乱摆摊点。
三、加强垃圾处置管理。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生活垃圾,禁止向道路、河道、雨水管道、绿化带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在露天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严格建设施工管理。任何临街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施工和堆放渣土、物料、机械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城管部门审批,并在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建筑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车辆驶离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运输过程中必须密闭苫盖,严禁装载物泄露、遗散路面。
五、规范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非机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停放车辆,非机动车辆按照“停放有序、整齐划一、车头统一朝向”的要求,规范停放到划定的指定区域。严禁“僵尸车”长期停放占用市区道路、占用公共车位、违规占用人行通道、占用消防通道、侵占绿地等公共场所。
六、严禁破坏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绿地设施。禁止随意踩踏草坪,禁止在公共空闲地、绿化用地内种植蔬菜、搭建设施、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禁止破坏或者擅自占用、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七、遵守“门前五包”。各单位、店铺保持门前卫生干净、秩序整洁、门店设施完好。
八、严禁违法私搭乱建。未经批准不得私搭乱建棚亭和固定建筑物,不得非法占用和破坏公共市政设施。对于违反本公告内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抗拒管理、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创典范城市,共建美好家园。希望广大市民自觉提高文明素养,相互监督提醒,为建设干净、美丽、舒适的城市环境作出贡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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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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