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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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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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
法规、规章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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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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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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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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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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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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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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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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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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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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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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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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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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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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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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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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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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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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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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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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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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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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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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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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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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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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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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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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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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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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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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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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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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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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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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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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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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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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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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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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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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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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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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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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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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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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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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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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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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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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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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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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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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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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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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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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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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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201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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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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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对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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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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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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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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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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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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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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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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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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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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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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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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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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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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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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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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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2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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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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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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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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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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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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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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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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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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