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名称: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实施主体:免渡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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